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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遇春暖!——国内裁决司法审查最终决定权或将提至最高院

    两周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原则通过的《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引起仲裁界的瞩目与热议。最高院涉外报核制度在维护仲裁的稳定性、保障履行《纽约公约》义务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并为国际社会所高度评价。但从理论上来说,这种否定报核制度并不是当事人可以启动的正常程序,因此也有专家对此表示反对。

    关于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审查的"双轨制",此前学界及实务界一直有"并轨"的建议,但是对"并轨"的具体方向仍存在争论。

    对"报核"层级问题,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对于"报核制度"到高级人民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亦存在不同看法。2016年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已突破20.8万件,相应法院否定仲裁裁决的判定基数也会不小。如果按照涉外仲裁裁决一样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势必形成对最高院办理案件承受能力方面的考验。

    带着这些问题与思考,编者于12月7日参加了在南京举办的"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暨第十届仲裁与司法论坛",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杨弘磊对业内热议的"报核制度"进行的着重介绍与深度分析。

    通过最高院此前的官方报道及此次杨法官的讲解,编者认为《规定》的通过意味着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双轨制的结束;比照涉外仲裁裁决的报核制度,把国内仲裁纳入了报核的范围之内。即对否定仲裁协议效力、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具有否定性结果的国内案件至少收归高院再审查一次,如高院依然持否定态度且认为必要,可以报最高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中院认为裁决可以执行,无须撤销或肯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则无须上报。也就是说,报核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对"否定"的保障。

    这基本明确了由国内仲裁向涉外仲裁"并轨"的方向,即确定了支持仲裁的态度。这是令仲裁界庆幸和倍感鼓舞的。对于报核问题,高级人民法院将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是不是向最高院报。这样可能会过滤一些向最高院报送的案件数量,形成高院把关、有必要时上报最高院的报核格局,可适当减轻最高院的办案压力。

    以上问题的讨论将随着《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的发布而落实确定,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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