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8日,新时期商事仲裁规则的修改与完善专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顺利举办。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徐俊国,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党组成员李红升,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仲裁秘书室主任李树国,仲裁研究院院长杜新丽,仲裁研究院秘书长兼副院长姜丽丽,仲裁研究院副秘书长薛童出席了本次专题研讨会。同时,以李沐泽为代表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一线专家;以蒋弘为代表的具有仲裁机构工作背景的实务专家;还有以中国政法大学张丽英教授为代表的理论专家等二十余位仲裁领域专业人士参与了研讨。姜丽丽秘书长主持了本次会议。
会上,杜新丽院长发表致辞讲话,她首先代表仲裁研究院对各位参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并表示仲裁规则是仲裁程序进行的关键所在,也是评估仲裁公信力的关键所在。如何使商事仲裁规则顺应新时期发展需要是当前仲裁届的热点问题,本次专题研讨会聚集了专家学者、仲裁机构、仲裁用户及仲裁员,希望大家抓住本次专题研讨会的机会,从不同视角出发,提出新时期仲裁规则修改及完善建议,让仲裁能够更好的发挥其自身优势,改善商事环境,保障经济发展。
随后,徐俊国主任发表讲话,他首先对淄博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向参会嘉宾做了简要介绍,同时他对仲裁研究院一直以来对于淄博仲裁委员会工作的支持以及对于本次专题研讨会举办所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希望通过本次专题研讨会,听取与会嘉宾关于新时期商事仲裁规则的修改及完善建议,使修改后的《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能够更好的便利当事人,体现制度创新,从而提升淄博仲裁委员会的机构形象。
专题研讨会前,薛童副秘书长首先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分享了自己对于仲裁规则的见解。仲裁规则具有服务性和规范性的双重特征。从服务性来看,指定仲裁员、管理案件和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最核心的服务内容。在2018年“仲裁公信力评估”项目中,仲裁规则被认为当事人选择机构最重要考量因素之一,远高于仲裁员、秘书服务等因素。为提升服务品质,仲裁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符合自身实践、行业最佳实践和当事人需求的规则产品。从规范性来看,仲裁规则存在准司法、契约、自治和混合属性等学说,但通说认为仲裁规则应是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当事人的三方契约,具有契约属性。当规则和协议都未约定的情况发生时,即仲裁规则出现漏洞时,应当区分不同事项,赋予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裁量填补。
专题研讨开始后,与会的专家学者纷纷发言,以新时期商事仲裁规则的修订与完善为主题,对《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修订与完善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徐俊国主任感谢专家学者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研讨会不仅对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修订提出了建议,还为淄博仲裁人理念的提升、方法的创新指出了具体的路径。
在专题研讨会结束后,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与淄博仲裁委员会举行了合作协议签字仪式,杜新丽院长与徐俊国主任分别代表仲裁研究院与淄博仲裁委员会签署了合作协议。随后,与会嘉宾进行了合影留念活动,本次专题研讨会圆满结束。